一、請求行政處理類
(一)請求行政許可類
法律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(主席令第7號2003年)
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,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,經依法審查,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。
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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