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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林木種子管理辦法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09-11-10
核心提示:湖北省林木種子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林木種子質量,維護林木種子生產、經營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,促進林業(yè)生產發(fā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林木

  湖北省林木種子管理辦法
        湖北省人民政府

  第一章 總 則
  第一條 為保證林木種子質量,維護林木種子生產、經營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,促進林業(yè)生產發(fā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林木種子的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和管理。
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,是指用于林業(yè)生產和國土綠化的喬木、灌木、木質藤本、草本(不包括水果、茶樹、桑樹)的籽粒、果實和根、莖、芽、苗等蘩殖材料;所稱林木良種,是指經過人工選育并通過嚴格試驗和鑒定,在適應范圍內,產量、質量、抗逆性、適應性等方面,確有明顯提高的繁殖材料。
  第四條 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林木種子管理工作,具體工作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。
  地、市、州、縣(含縣級市,下同)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的林木種子管理工作。
  第五條 林木種子管理人員執(zhí)行公務時,應佩戴《林木種子管理員》胸章,并出示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核發(fā)的《林子種子管理員證》。
  第六條 各級工商、公安、農業(yè)等部門,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,協同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林木種子管理工作。
  第七條 鼓勵進行林木種子科學研究,培育優(yōu)良品種,推廣先進技術。
 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扶持林木種子管理事業(yè),在財政預算安排、稅收、物資供應等方面給予優(yōu)惠和支持。

  第二章 種質資源管理
  第九條 種質資源,是指選育、生產林木良種的基礎材料。種質資源屬國家所有,受法律保護。
  第十條 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林木種質資源搜集、保存和利用方面的管理工作。鼓勵單位和個人搜集、提供林木種質資源。搜集、利用、保存林木種質資源,必須遵守《林木種質資源調查方法》和《林木種質資源保存標準》的規(guī)定。
 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從國外或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,必須將種質資源的名稱、產地、數量、保存地點等向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登記,并按規(guī)定附送有關資料和適量的種質資源。
  第十二條 向外提供受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省內珍稀林木種質資源,必須經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并按國家規(guī)定辦理進出口手續(xù)。

  第三章 良種選育和審定
  第十三條 凡有林木的單位和個人,均有選育林木良種的義務。選育林木良種,應該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。
  第十四條 設立省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。審定委員會由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、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、科研、教學、生產單位的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。辦事機構設在省林木種子管理站。審定委員會應有地、市、州從事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的人員。
  第十五條 經營和推廣的林木良種,必須經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。經審定合格的林木良種,由審定委員會頒發(fā)《林木良種審定合格證》,并由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公布。未經審定合格的林木種子,不得作為良種推廣使用。
  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的工作經費,從同級林業(yè)事業(yè)費中開支。

  第四章 種子生產
  第十六條 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,必須向當地縣以上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,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。凡批準同意的,發(fā)給其《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》。生產者按照批準的種類、規(guī)模和國家有關技術規(guī)范進行生產。
  第十七條 各級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造林用種情況,有計劃地建立林木良種基地,組織良種生產。
  第十八條 林木良種基地生產的種子以及珍稀、優(yōu)質樹種的種子,由良種場(隊)根據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下達的計劃,組織專業(yè)隊采集;匾酝馍a的良種由獲得采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采集。
  第十九條 林木良種采集者應該遵守《林木采種技術》的規(guī)定,在指定的林分和時間采種。不搶采掠青,不破壞母樹,不在劣質林分內采種。
  優(yōu)良林分和劣質林分由縣以上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公布。
  第二十條 可作為食品、飼料、藥材出口的林木種子,采集時應優(yōu)先保證用種需要。不同部門、單位因采集種子而產生沖突的,由縣經人民政府協調解決。
  第二十一條 加工制作林木種子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(guī)程進行操作。種子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。

  第五章 種子經營
  第二十二條 申請經營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 。ㄒ唬┚哂袑λ洜I種子能正確識別種類、鑒定質量和掌握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;
  (二)具有與所經營種子相適應的資金、營業(yè)場所和設施。
  第二十三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,必須事先向當地縣以上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申請,領取《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》,并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水利等部門自產自用的林木種子除外。
  第二十四條 經營種子的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。嚴禁摻雜使假,以次充好。
 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該根據當年造林計劃合理確定用種數量。用種數量應該報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備案。必要時,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用種計劃執(zhí)行情況進行檢查。
  省際間調撥林木種子,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統一安排。購進林木種子,必須遵守種子區(qū)劃標準。
  第二十六條 林業(yè)工程造林所需的良種,由管理該項目的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。其他造林用種,實行多渠道經營。
  第二十七條 林木種子進出口,由各林木種子生產單位向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提出計劃,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(guī)定統一辦理。

  第六章 種子檢驗與檢疫
  第二十八條 實行林木種子檢驗制度。林木種子檢驗由各級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(以下簡稱檢驗機構)負責。檢驗人員需經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培訓,并獲得《林木種子檢驗員證》后,方可持證上崗。
  檢驗林木種子,必須遵守有關檢驗技術規(guī)范。
  第二十九條 經營的林木種子必須經過檢驗。檢驗工作由種子出售者向縣以上檢驗機構申請辦理。經檢驗達到質量標準的種子,檢驗機構發(fā)給《林木種子質量合格證》。沒有《林木種子質量合格證》的種子,不得運輸、郵寄和使用。
  第三十條 飛播、林業(yè)工程造林用種和從省外調入的林木種子,使用前不論是否已經施檢,均必須進行檢驗,凡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林木種子,不得使用。
  對上款規(guī)定范圍以外的林木種子,使用前是否復檢,由用種單位自行決定。
 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、用種單位、檢驗機構之間對林木種子檢驗結果產生異議的,可由持異議雙方申請上級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。
  第三十二條 林木種子管理機構進行復檢、仲裁檢驗,可以適當收取檢驗費。檢驗費的標準,按省物價、財政部門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林木種子初檢,不得收取檢驗費。
  第三十三條 林木種子的檢疫工作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第七章 種子貯備
  第三十四條 各級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木結實豐歉規(guī)律和造林計劃,儲備本地所需林木種子。
  生產單位和農戶應當儲備自用的種子。
  第三十五條 貯藏林木種子,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貯藏標準。凡由省貯藏的種子,應該分品種入庫,入庫后定期檢驗。
  第三十六條 種子貯備產生的政策性虧損,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,具體辦法按國家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
  第三十七條 對在林木種子生產、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,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。
  第三十八條 未依照本辦法規(guī)定取得《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》從事種子生產的,由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;不聽勸造的,處以每噸種子100元至500元的罰款,沒收違法所得。未依照本辦法規(guī)定取得《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》和營業(yè)執(zhí)照經營種子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
  令停止經營,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,并處以違法所得額2倍以內的罰款。
  第三十九條 經營未經審定或未審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的,當地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停止經營,給予警告、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的處罰,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,可責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。
  第四十條 經營者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林木種子或摻雜使假,以次充好的,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,扣押種子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處罰外,可責令賠償受害者直接經濟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。
  第四十一條 搶采掠青,損壞母樹的,在劣質林分內采種的,由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、賠償損失、沒收種子,可以并處經濟損失3倍以下的罰款。
  第四十二條 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的,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;造成危害的,責令賠償損失,可以并處直接經濟損失2倍以內的罰款。
  第四十三條 罰沒收入管理,按《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情節(jié)嚴重、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第四十五條 林木種子管理人員玩忽職守,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的,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。情節(jié)嚴重,觸犯刑律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,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;對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;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,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
  第九章 附 則
 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。
 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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