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對肉用種雞實施限制飼喂有很重要的意義:可以促進種雞運動,增強骨路、臟器發(fā)育;減少飼料浪費,降低飼養(yǎng)成本;使種雞在適當時期性成熟與體成熟同步;減少腹脂沉積,降低產(chǎn)蛋期死亡率。限制飼喂是通過有計劃地控制雞的日糧營養(yǎng)水平、采食量和采食時間,達到控制種雞的生長發(fā)育,使之適時開產(chǎn)的目的。具體辦法如下:
(1)限時法:主要是通過控制雞的采食時間來控制采食量,以達到控制體重和性成熟的目的。①每日喂給一定量的飼料,或規(guī)定飼喂次數(shù)和每次采食的時間。這種方法對雞的應激較小。②隔日限喂:即喂1天,停1天。把兩天限喂的飼料量在1天中喂給。此法是較好的限喂方法,它可以降低競爭料槽的影響,從而得到符合目標體重且一致性較高的群體。如果每日喂給的飼料很快被吃完,則僅僅是那些最霸道的雞能吃飽,其余的雞挨餓,結果整群雞生長不一致。由于1次喂給2天的限喂量,所以無論是霸道雞和膽小的雞都有機會吃到飼料。例如,每天限喂量是50克,兩天的喂料量為100克,將此100克飼料在喂料日1次性投給,其余時間斷料。③每周停喂兩天:即每周喂5天,停2天,一般是周日、周三停喂。喂料日的喂料量是將1周中限喂的飼料量均衡地分作5天喂給(即將1天的限喂量乘7除5即得)。④四三限喂法和六一限喂法:前者是每周喂4天,停3天,不能連續(xù)停喂2天及以上,也就是說l周的安排應該是l天喂料與1天停料間隔進行,其喂料日的喂料量是將1周中限喂的飼料量均衡地分作4天喂給(即將1天的喂料量乘7除以4即得)。后者是每周喂6天,停1天。這些限飼方式都將引起應激,但其激烈程度不同,一般認為隔日限飼的應激程度最激烈,以其為100%計,其他限飼方式的應激程度相應為:四三限飼法為88%,每周兩天限飼法為70%,六一限飼法為58.5%,而每日限飼法的應激程度僅為50%。高強度的限飼方式只有在非常必要的階段才施行,例如,肉用種雞在7~12周齡期間是其整個育成期體重增加較快的時期,如果管理不當,就可能造成超重或大小不均而影響群體的均勻度,因此,種雞公司一般都建議在7~12周齡期間采用隔日限飼方式或者是四三限飼法,這主要是依體重增長的控制強度而定。
(2)限質(zhì)法:即限制飼料的營養(yǎng)水平。一般采用降低能量、蛋白質(zhì)含量以至賴氨酸的含量,達到限制雞群生長發(fā)育的目的。在肉用種雞的實際應用中,同時限制日糧中的能量和蛋白質(zhì)的供給量,而其他的營養(yǎng)成分如維生素、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則應充分供給,以滿足雞體生長和各種器官發(fā)育的需要。
(3)限量法:規(guī)定雞群每天、每周或某個階段的飼料用量。肉用種雞一般按自由來食量的60%~80%計算供給量。大多數(shù)育種單位對肉用種雞都實施綜合限飼的程序,就是將各種限飼方法結合應用。一般可采用3~6周齡施用每日限飼法,7~12周齡施用四三限飼法,13~18周齡施用每周兩天限飼法,19~22周齡施用六一限飼法,23~24周齡施用每日限飼法。
在限飼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:
第一,在應用限制飼喂程序時,應注意在任何一個喂料日,其喂料量均不可超過產(chǎn)蛋高峰期的料量。
第二,限制飼喂一定要有足夠的料槽、飲水器和合理的雞舍面積,使每只雞都能均等地采食、飲水和活動。
第三,限喂的主要目的是限制攝取能量飼料,而維生素、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要滿足雞的營養(yǎng)需要。
第四,限制飼喂會引起饑餓應激,容易誘發(fā)惡癖,所以應在限飼前(在7~10日齡)對母雞進行正確的斷喙,公雞還需斷內(nèi)趾及距。
第五,限制飼喂時應密切注意雞群健康狀況。雞群在患病、接種疫苗、轉群等應激狀態(tài)時要酌量增加飼料或臨時恢復自由采食,并要增喂抗應激的維生素C和維生素E。
第六,在育成期公母雞最好分開飼養(yǎng),有利于控制體重。
第七,停飼日不可喂砂礫。平養(yǎng)的育成雞可按每周每100只雞投放中等粒度的不溶性砂礫300克,作墊料。
二、肉雞的生產(chǎn)成本,由直接費和間接費兩部分構成。直接費,也稱可變費,也就是說因生產(chǎn)技術的優(yōu)劣而有變動的費用;間接費,也稱不變費,它是不論生產(chǎn)成績?nèi)绾,都需要有固定的費用。
一、直接費
1、飼料費:肉雞每單位體重的飼料費=飼轉化率*飼料價格?梢姡暳腺M隨飼料轉化率和其價格變動而變化。
2、初生雛費:每只出售的肉雞所負擔的初生雛費為:初生雛的單價/出售率。出售率:出售肉雞只數(shù)/入雛只數(shù)?梢,出售的肉雞所負擔的初生雛費受雛價和出售率所左右。
二、間接費
1、水、光、熱能費:為每批肉雞整個飼養(yǎng)過程所耗水電、燃料費,除以出售只數(shù)或出售總體重的商數(shù)。
2、藥品費:為每批肉雞所用防疫、治療、消毒、殺蟲等所用藥品費的總和,除以出售肉雞只數(shù)或總重量所得的商數(shù)。
3、利息:是指對固定投資(所借長期貸款)及流動資金(短期貸款),1年用支付的利息總數(shù),除以年內(nèi)出售肉雞的批數(shù),再除以每批出售的只數(shù)或總重量所得的商數(shù)。
4、修理費:是為保持建筑物完好而提取的修理費。通常為每年折舊額5%~10%。
5、折舊費:為更新建筑物和設備的提留。一般來說,磚木結構舍折舊期為15年,木質(zhì)的7年,簡易的5年,器具、機械按5年折舊。
6、勞務費:指肉雞的生產(chǎn)管理勞動,所用的花費包括入雛、給溫、給水、給料、疫苗接種、觀察雞群、提雞、裝籠、清掃、消毒、運輸、購物等,所用勞動費用之和。
7、稅金:主要是肉雞生產(chǎn)所用土地、建筑、設備、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應交的稅金。也要攤在每只雞或每公斤體重上。
8、雜費:除上述各項直接、間接費之外的費用,統(tǒng)歸為雜費,包括保險費、貯備金、通信費、交通費、搬運費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