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過多年的實踐經驗,總結出孕畜合理用藥的四條原則,以供同行借鑒:
一、孕畜發(fā)生疾病治療時,首先考慮藥物對胎兒和胚胎有無直接或間接的嚴重危害作用。其次是藥物對母體有無副作用與毒害作用。
二、懷孕早期用藥要慎重,當發(fā)生疾病必須用藥時,可選用沒有引起胚胎死亡和致畸作用的常用藥物。
三、孕畜用藥劑量不宜過大,時間不宜過長;以免藥物蓄積作用而危害胚胎或胎兒。
四、孕畜應慎用全身麻醉藥、止瀉藥、驅蟲劑和利尿劑,禁用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生殖機能的藥物,如前列腺素、腎上腺素和促腎上腺皮質激素、雌激素。嚴禁使用子宮收縮的藥物如催產素、垂體后葉制劑、麥角制劑、氨甲酰膽堿和毛果蕓香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