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部審核是管理體系當中較為重要的一項內容,通過內部審核可以對實驗室管理運行進行自我診斷,發(fā)現存在的問題(不符合項),采取糾正或糾正措施予以解決,以修復或改進管理體系和實驗室活動。但在實施內部審核時往往存在一些問題,影響了內部審核所應達到的效果。
(1)內部審核策劃不夠。無論是在RB/T 214-2017,還是在CNAS-CL01:2018中,都要求依據有關過程的重要性、對檢驗檢測機構產生影響的變化和以往的審核結果,對內部審核進行策劃,通過審核策劃,可以確定審核方向,明確審核重點,審核目的更加清晰。但實驗室缺乏對內審進行策劃,每次內審都是一樣的內容,很難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。對內部審核進行策劃是必要的,可增強解決問題的針對性和主動性,效果也會更加明顯。
(2)內部審核的依據過于籠統(tǒng)。審核依據是內部審核的參照物,應根據審核目的確定,審核目的不同,審核依據也就不同。比如,如果對全要素進行審核,依據就應包括RB/T 214-2017(CNAS-CL01:2018)及相關領域補充要求(應用要求)、本機構的管理體系文件等;如果是一次單項審核,如專門審核人員管理,依據就應包括RB/T 214-2017及相關領域補充要求、管理體系文件和《人員管理程序》。法律法規(guī)是管理體系編寫的依據,相關要求已經體現在管理體系文件中,可不列入審核依據。
(3)內審員選擇未考慮其專業(yè)能力。內部審核通常由內審員實施,對內審員是有能力要求,內審員需經過培訓,應做到“三熟悉”“兩具備”,熟悉管理體系、熟悉技術知識、熟悉審核程序和方法,具備編制內審檢查表、發(fā)現不符合項的能力。內審員的工作是有導向作用的,如果不具備能力,發(fā)現不了問題,會對檢驗檢測活動及人員造成誤導。選擇內審員應考慮其專業(yè)能力,如果內審員專業(yè)能力有欠缺,可以尋求相關專業(yè)人員提供技術支持。
(4)內審檢查表不具有自身特點。內審檢查表可起到以下作用:保持評審目標清晰、明確;保持內審系統(tǒng)、完整;保持內審節(jié)奏和連續(xù)性;確保評審正規(guī)、有序;便于評審記錄等。內審檢查表應依據內審目的來確定,應包括內審條款、內審內容、內審方法、內審結果及結果評價,對內審方法的設計尤為重要,恰好許多實驗室忽視了內審方法的設計。內審方法應考慮所要提出的問題,所要檢查的對象以及所要抽取樣品的代表性,使內部審核真正能夠發(fā)現自身的不符合,解決自身存在的不足。
(5)審核報告編寫不夠細致全面。內審報告是內部審核最重要的成果,內審報告將向有關管理者報告,使相關管理者在必要時介入有關工作,有利于問題的解決。但內審報告往往是要素不全、內容不具體、結論也不夠清晰,注重了對不符合項的描述,忽略了對經驗的總結。管理者即使看到審核報告,也是一片茫然,降低了內部審核的功效。內部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的基本情況、總結好的方面、明確存在的不符合項、提出應關注的事項及較為清晰的審核結論,還應包括對審核工作本身的評價,有利于改進內部審核的組織。
內部審核從整體角度組織力量對實驗室運行情況進行檢查,驗證對管理體系和標準要求的滿足程度,有利于實驗室掌握管理體系運行的總體情況,是一個非常好的管理工具。